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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屏東律師【580就是要贏】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經提出聲請後,法院審理程序為何?

1.法院先行審核是否有需補正之事項,若得以補正,會先命補正。
2.暫時保護令原則上得不用開庭審理,但若依具體個案判斷,法官認
為有開庭之必要者,亦會開庭調查。
3.通常保護令則規定應開庭審理,故收案後,法官會立即進行審理程
序,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如被害人因心生畏懼,不願與
相對人同在法庭開庭者),法院會行隔離訊問,隔離訊問可以運用
視訊為之。
4.被害人於審理前,得向駐本院之家暴事件服務處申請由社工員陪同
在場,社工員並得陳述意見。
5.保護令之審理採不公開方式,不得旁聽,若被害人或聲請人業已具
狀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將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6.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7.又因為本法之公益色彩甚濃,故法官開庭時,不得勸諭兩造是否調
解或和解。
8.若聲請人主動具狀或當庭以言詞撤回聲請,該案則予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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