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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屏東律師【580就是要贏】倒會

 

(一)刑事責任:
會首除在邀集合會之初,即具有惡意倒會而詐取合會金者,可成立詐欺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因本身資金週轉不靈,無法維持合會繼續進行者,尚不構成犯罪。
但會首未經活會會員委任或同意,擅自偽造其他活會會員名義,簽寫投標單,而冒領合會金者,則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參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及詐欺罪(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會首雖有代得標活會收集合會金的責任,但該合會金的所有權係屬於得標活會,因此會首擅自據為己有者,應成立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除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此時為避免會首逃匿無蹤、或故意不管事,以及已得標之會員視若無睹,而不依規定將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給未得標之會員,則未得標之會員得共同推一人或數人,對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主張權利。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參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
此乃在保障未得標之會員之權益。
會首若有故意倒會、冒標合會金、及侵占合會金的情形者,則成立侵權行為,受害的活會會員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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